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于2021年5月25日印发了《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珠金[2021]52号,以下称“珠海QFLP新政”),并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且原珠海QFLP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试点申请办事指南同时废止。珠海QFLP新政主要内容解析如下:
一、新老划断
1. 珠海QFLP新政实施前已注册成立的试点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 符合珠海QFLP新政规定要求的,可依新政申请试点资格。
二、试点企业
1. 试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珠海QFLP新政第二条规定可知,试点企业的定义均强调了“在珠海市由外国投资者(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设立”。
2. 明确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外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应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3. 明确了试点企业应为私募机构,应办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或“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4.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
三、试点条件
1. 注册地要求
试点企业的注册地应在珠海市。
解析:珠海QFLP新政要求试点企业注册在珠海市,对珠海市外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如获得深圳、海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在珠海市发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情形,未予限制或禁止。
2. 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管理人员资质等要求
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金额)、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内部治理架构以及管理人员资质等条件需符合中基协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解析:试点企业的注册资本、首次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统一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不再额外设定门槛或其他要求,这与海南、深圳的做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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