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司名下所具有的房地产固定资产数量还是相对多的的,随着公司长久规划的调节,或短期资源调配,一部分公司决定将企业名下的房地产实施卖出,因此销售的时候,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及是缴纳税款。现在我们重点探讨的土增税,而土增税,通常土地增值税由让渡房地产方来缴纳,也就是售方交纳,税款也是相对多的。
企业、企业、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将存量房产(含厂房)出售应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售出增值额是指让渡房地产得到的收入减掉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施四级超率累计进制税款。可到增值一部分的60%。也就是说,如果1套房地产之前买进100万,目前卖300万,因此收的土增税近120万。
出售存量房产的增值额计应是按出售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掉三项内容: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按转让存量房产的土地使用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如属行政划拨的无偿用地应为零数);②房产评估值为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③销售税金。
因此上面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比较大的负担。我们是专注从业大、中、小企业、节税指导等相关实务。要是您有上海市企业名下房地产交易涉及土增税的,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会提供科学、正规、合理的解决方案,节税可达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