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2名以上公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人,应当有8名以上公估师和2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保险公估人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2名的,2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3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公估师。
设立保险公估人,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保险公估人的注册资本为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出资额。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公估人的股东或者合伙人:
(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