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执业登记,增加记载授权范围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立、使用其他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有关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