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代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代理机构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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