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收购湖北小额贷款公司,转让湖北小额贷款公司,
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