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青海典当行收购,转让青海典当行,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典当行业规范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评级是指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情况,综合分析评估辖内典当行相关情况对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类评级,并根据不同评级结果对典当行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条 监管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和重点相结合原则。在全面收集典当行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以合规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导向,重点分析典当行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
(二)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原则。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取得的数据资料,对典当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原则。坚持政策激励和监管约束相结合,引导典当行做强做优,实现“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典当行监管评级工作的组织实施、评级结果确认等事项;各市(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辖内典当行开展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