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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入贯彻施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2018年9月,自治区金融办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桂金办融函﹝2018﹞115号),指导各地开展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许可证》)工作。目前,全区此项工作进展顺利,申请换发或延期换发《业务许可证》工作已告一段落。为进一步做好换发《业务许可证》工作,促进全区融资担保行业规范经营与持续健康发展,特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我区辖内所有持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机构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均应按规定换领《业务许可证》。2019年3月31日起,我区辖内将全面停用《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