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的通知发文日期:2019 年 4 月 17 日
文号:穗金融〔2019〕11 号
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 总书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广州“风险投资之都”建设,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对外开放,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协同发展,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营造我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共建共治共享管理格局,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风险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7 号)的政策落实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发展工作指引一、 总体原则
按照“政府指导、行业自律、风险可控”的原则,推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穗集聚发展。
(一)做好政府指导。由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运营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将风险防控从事后前移至事前,引导和督促企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二)强化行业自律。我市对股权投资市场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强化广州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广州创业与风险投资协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作用,由行业协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则。
(三)确保风险可控。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化解处置工作机制,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监管科技,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持续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对于风险隐患实现“打早打小”,防止以股权投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二、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登记
(一)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按照穗府办规 17 号文规定,使用规范性表述的企业名称和营业范围。根据《****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第八条、
《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14 号)**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不设*低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额限制,在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方面无限制。
(二)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规范发展,指导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环节基本满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展改革部门相关登记备案条件,由各区金融工作部门与拟设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对接沟通,参照登记备案要求指导企业做好筹建相关工作,并在设立后强化属地管理。
三、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经营运作
(一)采用公司制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18 年
第 6 号)的规定在商务部门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二)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七条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八条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如属于创业投资企业,应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9 号)第三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如属于国家、省、市、区级政府投资基金,应根据《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完成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
(三)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出资币种为外币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和支付手续。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因减资、股权转让、清算所得资金和经营利润等,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币汇出。
(五)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管理要求,外商投资股权(创业) 投资管理企业的主营业务为发起设立并管理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及与其相关的业务,不能从事与股权(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应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得投资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外商投资限制类领域应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四、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税收政策
我市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以下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 个月的,可按照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 号),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先分后税” 原则对合伙人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8〕55 号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 24 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 个人合伙人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 号),对于依法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 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 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从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规定执行。
五、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扶持政策
(一)对于符合穗府办规〔2017〕17 号文相关规定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高 1500 万元人民币的管理能力奖励。对于投资广州科技中小企业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类企业,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
18 号)相关规定,按实际投资额给予奖励。
(二)支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相关规定申报广州市高层次金融人才、广州市人才绿卡,享受人才落户、购车购房、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吸引股权投资领域人才在穗集聚发展。
(三)支持各区建设各类基金小镇、财富小镇、创投小镇、风险投资大厦等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区,引导各区出台落户奖励、办公用房补贴、经济贡献奖励等相关扶持政策。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叠加享受市、区两级扶持政策。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登记备案、资金汇兑、申请政府扶持奖励等业务过程中,可向行业协会寻求协助,自愿加入行业协会并接受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设置专门服务点,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五)推进私募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引导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在私募股权市场进行私募基金份额托管和交易,拓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融资、投资退出渠道。
六、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风险防控
(一)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管理,督促并引导企业规范运作,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防范打击以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私募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二)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对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对外投资(退出)合同、银行流水等材料进行存证,并对外商投资股权(创业) 投资企业、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对于监测发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超范围经营、未依法完成登记备案手续、被投资企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等情报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对于已被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预警的外商投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风险处置化解工作。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防控工作成效,将作为年度各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引导会员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对于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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