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租赁用房、购置用房等两个类目的资助,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
(四)特色产业落户奖励。
对从事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在落户盐田区后两个年度内的任一年度经济贡献达到一百万元且不满五百万元的,按企业申报年度形成经济贡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
(五)潜力型创业企业落户奖励。
对落户当年及前一年度获得投资机构单轮二千万元以上投资的新落户且实际经营地在盐田区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认定后按照机构投资额的百分之二, 给予企业一次性高三百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两年发放。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落户奖励 ;
(六)跨境电商企业引荐奖励。
鼓励企事业单位、协会、机构等引荐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来盐落户,引荐落地企业两年内实现在我区纳入“一套表”统计,给予参与引荐落地的主要机构按十万元/家扶持。
本项目申报单位不限定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协会、机构等。企业获得本项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其他引荐奖励 ;
(七)协会、商会落户或开设分会奖励。
鼓励市级及以上 5A 级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或开设分会。对市级及以上 5A 级协会、商会在盐田落户或开设分会,且在盐田区实际开展业务,并与盐田区人民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科技发展。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