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扶持对象同一事项已获得本办法的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获得区其他规定的扶持。扶持对象同一事项已获得区其他规定的区级财政扶持的,不再重复获得本办法扶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第七条项、第二项按区人力资源局制定的“梧桐青苗”有关扶持申报指南执行,第七条第三项按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人才住房配租政策申报指南执行,第八条第二项按《盐田区创新性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深盐府办规〔2022〕1 号)申报指南执行,第三条至五项、第四条项、第五条至三项、第八条第三项按《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深盐府规〔2022〕2 号)有关申报指南执行, 其他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制定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各条款由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解释。
扶持对象应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时间申请扶持。扶持对象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符合相应条款条件,在本办法到期后如无其他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有禁止性、替代性规定,在本办法到期后一年内可继续按操作规程或申报指南规定的申请时间申请扶持,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协会、商会、基金、团队、个人及 有关机构和组织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相应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11 月 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