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相关企业,包括跨境电商经营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等。
跨境电商经营企业指从事跨境电商经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指服务于跨境电商经营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跨境电商产业相关投资基金指有实际投资我区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的基金。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租金扶持的项目,各扶持对象不能就同一租金重复获得补贴,若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扶持标准的, 则按扶持对象实际租金价格扶持。
扶持对象享受租金扶持的用房不含政策性产业用房。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年”“年度”指自然年度;“上一年度” 指扶持对象申请扶持时点的前一年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二项按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七条第三项按照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的人才住房配租政 策执行,其余条款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扶持,遵循公开、公正、 公平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符合“四上”标准的企业统计关系须在盐田,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相关跨境电商对外贸易额纳入本区统计,条款有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