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进出口权注销 外汇局企业名录注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名录注销
(一)业务提示
1、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 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
外贸易经营权。
2、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
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
外贸易经营权;(4)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已办理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注销手续;(5)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6)外汇局 -16-
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
其取得联系;(7)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
(二)需提交的材料
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名录
注销申请书》(后文可下载)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
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
对外留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
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