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股权等事项须提交的材料(分为共性材料和各事项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共性材料:
(一)变更申请书,并在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二)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三)典当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四)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章程修改的,则无需提供);
(五)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股权变更无需交回)。
各事项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只需参考共性材料)。
(二)变更注册资本。
1.股东承诺书(适用于增资扩股);
2.典当行债权债务情况的说明(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3.通知债权人回执(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供在官方纸媒上刊登减资公告的报样;
5.典当行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证函、进账单,适用于增资扩股);
6.公司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适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7.股本结构说明。
典当行增资不需要申请审批,但增资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情况报备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属地金融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报备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典当行增资涉及新增股东的,按股权变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