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十三、关于标签中使用“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
十四、关于标签的中文、外文对应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可同时使用外文,但所用外文字号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字号。
对于本标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强制标识内容,中文、外文应有对应的关系。
十五、关于*大表面面积大于10cm 2 但小于等于35cm 2 时的标示要求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小于1.8mm,应当清晰,易于辨认。
十六、强制标示内容既有中文又有字母字符时,如何判断字体高度是否满足大于等于1.8mm字高要求?
中文字高应大于等于1.8mm,kg、mL等单位或其他强制标示字符应按其中的大写字母或
“k、f、l”等小写字母判断是否大于等于1.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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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