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问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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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关于不要求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的情形

只在食品名称中出于反映食品真实属性需要,提及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

时,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也不需要定

量标示。


三十八、关于植物油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

植物油作为食品配料时,可以选择以下两种形式之一标示:

(一)标示具体来源的植物油,如:棕榈油、大豆油、精炼大豆油、葵花籽油等,也可以

标示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由两种或两种以

上的不同来源的植物油构成,应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二)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并按照加入总量确定其在配料表中的位置。

如果使用的植物油经过氢化处理,且有相关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根据实

际情况,标示为“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并标示相应产品标准名称。


三十九、关于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标示

使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的食品,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该香精香料的通用名称,也可标示

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四十、关于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料作为食品配料的标示

(一)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二)如果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单一的或合计的)加入量不超过2%,可以在配料表中标

示各自的具体名称,也可以在配料表中统一标示为“香辛料”、“香辛料类”或“复合香辛

料”。

(三)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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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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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5 09:03
所属行业
检测服务
编号
31262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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