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规定的基本要求的内容,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不应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应符合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相应产品标准中标签、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不应对 0~6月龄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4 强制标示内容
4.1 一般要求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应符合 GB 7718中相应条款的要求。
4.2 食品名称
只有符合 2.1 定义的食品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特殊膳食用食品”或相应的描述产品特殊性的名称。
4.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标示
4.3.1 应以“方框表”的形式标示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以及相应产品标准中要求的
其他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方框可为任意尺寸,并与包装的基线垂直,表题为“营养成分表”。如果产品根
据相关法规或标准,添加了可选择性成分或强化了某些物质,则还应标示这些成分及其含量。
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应以每 100 g(克)和(或)每 100 mL(毫升)
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示。当用份标示时,应标明每份食品的量,份的大小可根据
食品的特点或推荐量规定。如有必要或相应产品标准中另有要求的,还应标示出每 100 kJ(千焦)产品中各营养成分的含量。
4.3.3 能量或营养成分的标示数值可通过产品检测或原料计算获得。在产品保质期内,能量和营养成分
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示值的 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4.3.4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中的蛋白质由水解蛋白质或氨基酸提供时,“蛋白质”项可用“蛋白
质”、“蛋白质(等同物)”或“氨基酸总量”任意一种方式来标示。
4.4 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4.4.1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时应标示调配方法或复水再
制方法。
4.4.2 应标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适宜人群。对于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适宜人群按产品标准要求标示。
4.5 贮存条件
4.5.1 应在标签上标明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贮存条件,必要时应标明开封后的贮存条件。
4.5.2 如果开封后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贮存或不宜在原包装容器内贮存,应向消费者特别提
示。
4.6 标示内容的豁免
当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大表面面积小于 10 cm 2 时,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
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 可选择标示内容
5.1 能量和营养成分占推荐摄入量或适宜摄入量的质量百分比
在标示能量值和营养成分含量值的同时,可依据适宜人群,标示每100 g(克)和(或)每100 mL
(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占《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中的推荐摄
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质量百分比。无推荐摄入量(RNI)或适宜摄入量(AI)的营养成
分,可不标示质量百分比,或者用“-”等方式标示。
5.2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5.2.1 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小值或允许强化的*低值时,可进行含量
声称。
5.2.2 某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小值要求或无*低强化量要求的,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
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
5.2.3 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
5.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5.3.1 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可对能量和(或)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功能声
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 GB 28050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5.3.2 对于 GB 28050 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
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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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