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2023年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管理规模超过一定金额以及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报送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
(三)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财务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基金规模超过一定金额、投资者超过一定人数的私募基金等,其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报送的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的,协会可以视情形延长报送时限。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等风险的,协会可以视情况调整其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频率等。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
(二)出现重大负面舆情,可能对市场秩序或者投资者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三)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且不能满足赎回要求,或者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业务运营、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信息安全事故,可能引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或者从业人员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或者因违法犯罪活动被立案调查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会可以视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投资运作有关的资料、信息,前述主体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