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试点原则、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要求, 新增产品类型 一是试点先行。参与试点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开展不动 产投资业务,不参与试点的管理人原有业务模式及登记备案 不受影响,可按照协会现行自律规则,开展保障性住房、商 业地产、基础设施等股权投资业务。二是明确不动产投资范 围。包含投向特定居住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 等。三是明确管理人试点要求。为发挥试点作用,体现头部 管理人示范效应,从管理人实缴资本、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 及经验、人员、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提 出要求。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在开展基金募集管理活动前向 协会报送相关材料,依照规定进行产品备案。四是新设“不 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为区别试点不动产基金和原 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基金类型,遵照试点指引设立的基金产品 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一是提出适格投资者要求。为引入长期资金,促进不动 产市场盘活存量,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应当以机构投 资者为主。对于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持有被投企业 75%以上 股权的,可限比例引入少部分超高净值自然人投资者,防范 3 涉众风险。二是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 规范投资运作。为规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指引从基 金首轮实缴规模、基金合同约定必备条款、信息披露、定期 报告等方面,明确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