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政策涉及两类人员的个税预扣预缴方法调整,从202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一个纳税年度内头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或者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头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可以直接将该年度之前月份的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起征点按5000元*月数一起扣除;对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是可以按工资薪金的累计预扣预缴方式计算个税的,可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项。举例说明:例1: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7月份工资20000元、个人负担的社保1000元,其他项忽略。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调整前7月预扣个税 =(20000-5000*1-1000)* 3%-0=420元;调整后7月预扣个税 =(20000-5000*7-1000)* 3%-0<0,个税=0元。例2: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其他项忽略。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调整前7月预扣个税 =(3000-800)*20%=440元;调整后7月预扣个税 =(3000-5000)*3%-0<0 ,个税=0元。纳税人需要先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方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申明并如实提供相关佐证资料或者承诺书;如新入职的毕业大学生,可以向单位出示毕业证或者派遣证等佐证资料;实习生取得实习单位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如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税款的,可以向单位出示学生证等佐证资料;其他年中头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如确实没有其他佐证资料的,可以提供承诺书;扣缴义务人收到相关佐证资料或承诺书后,即可按照完善调整后的预扣预缴方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同时,纳税人需就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佐证资料及承诺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需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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