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衍生品交易的监管变化
首先,在本次全国人大《期货和衍生品法》颁布之前,商业银行、城商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受银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但是,根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八条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
” 对于该条中的监督管理,有行业人士解读为场外衍生品市场将逐渐转向由证监会监管,银保监会的监管地位将大大削弱。
对此,我们理解,上述条款规定是为避免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的一种技术性处理,也是对目前衍生品市场交易情况和监管框架的概括确认。
截止目前,2011年1月5日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总领性文件。
其中第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接受中国银监会的监督与检查。
”依据该办法,银保监会仍是银行衍生品交易的主要监管机关。
另外,2021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衍生品业务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
由此,也可以看出,衍生品业务监管出现了一行两会及一局的局面。
我们预测,随着《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正式颁布,一方面,该《指导意见》会作为相应衍生品交易的配套制度出台,规范并助推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发展。
另一方面,场外衍生品业务市场,将由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照其职能、按不同主体及不同标的资产,分别监管。
当然,结合《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我们预测,在各监管角色之间,既可能存在分别监管、多重监管,也可能存在交叉监管、联合监管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