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准予批准的条件:道路普通货运(含货运出租)经营许可: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且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必须为“货运”:[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要求;[3]车辆技术等级应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二级车条件及以上;[4]车辆应符合规定的环保要求;[5]车辆配置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达到50辆以上的单位,建设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低不少于2人)。[7]专用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交办运﹝2021﹞4号)的要求;[8]从事道路普通货运(货运出租)的,须拥有50辆(含)以上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沪B-H牌照)并符合《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货运车辆;[9]根据沪交货(2003)第279号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本市性小型营运货车管理的通告》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总质量在3000千克以下的小型货车必须是单排座。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驾驶人员取得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4]从事货运出租须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3)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4)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制、安全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包括业务承接调派操作规程、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装卸管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5]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7]卫星定位系统监督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9]安全例会制度;[10]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11]安全生产值班制度。6)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人员资格证》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