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零售)申领登记表
编号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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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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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业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手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独立核算
是□ 否□
申请经营范围
图书报刊□ 电子出版物□ 音像制品□ 零售
办公地点
电话
经营地址
电话
经营场地面积
总营业面积 M²,其中:出版物营业面积 M²
仓库地点
仓库面积
单位职工总数
人
其中出版物从业人员数
人
股东及投资金额、投资比例
上级单位
(总公司)
全称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联系地址
邮编
单位网址
E-mail
申请单位盖章或全体股东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区文化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行政审批机关:XXXX
联系人姓名: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上海市出版物发行管理条例》第六条 本市对出版物的发行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取得《出版物发行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按照国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或者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管理人员;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金。
第十条 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直营连锁经营业务的,应当向市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应当向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发行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到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终止发行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市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区、县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许可证。 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店合同的,应当在关闭直营门店或者终止加盟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出版物发行单位和个人有前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 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第十九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三)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于15日内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3.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身份证或护照或通行证)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个人,须核对原件)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公司章程(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
6.股东会决议(企业、须从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档案)或上级单位的批复文件(国有企业、集团企业,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7.股东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企业);
8.经营场地的房地产权权属证明(复印件上有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9.房屋租赁合同(须与原件核对一致);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不销售的含有以下内容的出版物: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承诺每年按时参加年度核验,提交真实有效的年报数据。
(七)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八)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抄写:我已知晓告知承诺书的所有内容,承诺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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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