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申 报 表
企业名称: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有 关 说 明
1、本表供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暂定资质证书》和已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核升资质等级时领取填报。
2、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见表后附件)申请企业资质。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为合作开发项目的,在相关指标统计中,只能计入自己的投入、分成部分。
4、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如实填写本表,字迹清晰、工整,不得随意涂改、修改。
5、对于填报本表时弄虚作假的企业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由建设部统一制发。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企业网址
电子邮箱
主管部门
企业成立时间
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批准时间
开户银行
帐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注册资本
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
序 号
投资者名称
出资额
开发经营情况
时间
项目
年
年
年
年
年
备注
开发
建设
情况
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万元)
施工房屋面积
(万m2)
竣工房屋面积
(万m2)
工程
质量
情况
合格品率(%)
优良品率(%)
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企业已完成的开发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万m2)
完成投资(万元)
开工
时间
竣工
时间
工程质量
销售情况
备注
合格
品率
(%)
优良
品率
(%)
是否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企业在建开发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万m2)
投资
(万元)
开工
时间
备 注
总规模
在建规模
总投资
完成投资
企业人员情况
企业在册职工总数 人,有职称的人员 人
有职称人员
职称
中级
初级
建 筑
结 构
财 务
经 济
统 计
其他相关
小 计
有关业务负责人情况
类 别
姓名
职 务
学历
职称
工程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 名
国 籍
(照片)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 业
职 称
职 务
任职时间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总)经理简况
姓 名
国 籍
(照片)
性 别
出生年月
学历
专 业
职 称
任职时间
工作简历:
本人签章:
年 月 日
注:企业(总)经理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不再填写此表。
企业在册有职称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职称
备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职称
备注
序号
姓名
职务
学历
职称
备注
企
业
简
历
企
业
申
报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章)
年 月 日
建
设
部
审
批
意
见
(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四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初级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八条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五)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