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应设置在公共建筑内(产权性质为商用),不得在居民住宅和工业建筑内设置、改建旅馆。城区旅馆需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25个房间以上。
1.申请开办旅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公安机关写出书面申请。
2.《特种行业申请表》,一式两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消防相关手续:①单位性质的旅馆或客房数50间(含)以上的个体旅馆需提供《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②客房数50间以下建筑面积600㎡以上的个体旅馆,需提供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凭证或备案未抽中凭证,其中备案未抽中的旅馆由辖区派出所会同消防支队实地检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6.《房屋产权证》(产权性质为非住宅)和《房屋租赁合同》。
7.派出所实地审查报告。
8.安全防范设备(防盗、报警、通讯、监控等)配置资料;区公安局“平联办”出具的监控系统验收合格报备证明
9.《重庆市旅馆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0.保安派驻合同及保安人员名单。
11.场所平面图。
12.功能分布图。
13.图片资料(门庭、总台、各类房间、监控视频点等)。
14.旅馆业四项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