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9 号)。 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 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7 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 通知》(汇发〔2019〕28 号)。 7.《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全口径跨境融 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通知》(银发〔2020〕64 号) (二)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三)决定机构 4 申请人所在地外汇局。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或“投注差”模式管 理。 (五)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新办登记。申请人为按照规定可以举借外债的财政部 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以下简称“非银行债务人”)。 应当在不晚于外债提款前 3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 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 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也应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 (2)变更登记。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 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办 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3)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集中外债额度业务备案。 具备真实业务需求;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 1 亿美元(参加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 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为贸 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国家外汇 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