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零售药店检查中发现,某药店营业柜内存放有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且贴有价签,由此判定该药店正在销售此类医疗器械,但调查发现,该药店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也无法提供购进一次性输液器的合法票据。检查现场,执法人员判定该药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且可能存在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购进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员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有想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还是得合理合规,必须先依法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应从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产品,与所经营销售产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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