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3〕17号)【涉及税费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享受主体】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政策内容】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南宁市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享受条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不区分行业,也不区分企业类型,所有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均可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