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ODI),是指(“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首先需要获得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备案,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前置审批程序,然后再至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以及后续的对外购付汇。
如果涉及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还要事前执行国资委《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的管理要求。
接下来我们先来看看主要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业务类型有哪些?1.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如缴纳保证金和支付租用办公场地等费用。
支付相关费用前需要申请办理前期费用登记。
2. 境内机构新设境外企业登记 境内机构在境外新设(含并购)企业或投资项目时,境内机构应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登记,即新设境外企业登记。
3. 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境内机构在进行境外投资过程中,会发生义务出资变化(含增资、减资)、实际出资减资、境外标的企业的股东股权转让以及相关主体档案基本信息变化等情况,需要相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4. 境外企业注销登记 境外企业可能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需要相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相应存在登记、变更及注销等业务。
出资的形式: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
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投资的内容: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然后是操作重点及难点1. 境内机构境外投资时,应登记境内机构投资的第一层级境外企业,当境内主体通过给第一层级企业增资以便再投资其他境外企业时,要将这部分增量投资叠加在第一层级的中方投资总额中。
2. 银行应审核企业填写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信息,如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或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合作合同相关约定信息不一致,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如有特殊原因,企业应提交相关材料予以说明,并以《申请表》为准办理相关业务。
3.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4. 变更登记前,银行应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
如不相符,银行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业务完成后,银行应通过“综合查询-历史协议查询”查看本次登记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如不符,银行应暂缓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发放《业务登记凭证》。
5. 减资或转股登记时,应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办理。
在转股同时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6. 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
比如,中转外(实际)和外转中(实际)业务,都会生成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
对于义务出资的变更,由于只是对原有义务出资额度的更改,所以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编码不变。
7. 除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内居民个人境外直接投资业务尚未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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