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文件及其他事项: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4年7月30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
申请对象:黄冈市行政区域内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发)的经营企业。 申请条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 |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文件; 5、经办人授权证明。 |
(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http://www.hgda.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政务服务人员直接注销许可证,并及时在网上公示。 不予许可的,网上发出电子《行政许可决定书》(盖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即时通知企业。 (六)中止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但未作出决定前,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含制证发件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含制证发件时间) |
不收费 |
附件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批发)注销服务指南 附件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