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申报人通过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http://www.hgda.gov.cn/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 网上提交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电子《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五)制证发证 准予许可的,政务服务人员直接注销许可证,并及时在网上公示。 不予许可的,网上发出电子《行政许可决定书》(盖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电子印章),即时通知企业。 (六)中止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七)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但未作出决定前,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收回《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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