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公司主要采用注册资本认缴制,一些自然人股东可能在公司经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都没有实缴出资。那么,自然人股东能否直接将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以0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呢?自然人股东是否又必须就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一、自然人股东有权以0元转让其未实缴出资的股权
民法典和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强调的是私法的自治与合意,相关法律并未对股权转让价格做出禁止性规定。股权转让价格是交易双方依据公司经营情况、股权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在实务操作中,股东以0元出让股权往往会基于多种考虑,可能是由于公司设立后未实际经营、没有营业收入、且股东并未实缴出资;也可能是由于公司自身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还可能是由于公司需要进行股权重组、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调整等。
案例一
何以丰与李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22)沪0115民初31045号)
【案件事实】......当时被告持有目标公司10%股份,认缴出资额为20万人民币,认缴出资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被告未履行任何出资金额的认缴.........
【法官认为】原告、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已履行完毕,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原告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及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纳税评估报告》仅对股权转让行为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评估确定,并未否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原、被告双方对转让标的公司10%股权及对价0元并不存在争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仅对经税务机关重新评估后股权转让行为中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产生争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评估报告》载明涉案股权转让行为,被告李莉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9,910.72元,原告无需缴纳。
【律师分析】在该案中,虽然被告以0元对价转让其全部未实缴的股权,但法官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上允许股东之间自由确定股权转让对价,但是转让方股东仍然需要慎重确定该转让对价,不然可能需要承担意料之外的巨额税负。
二、自然人以0元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时的不同纳税情形
1、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受全部股东权利
在判断未实缴部分股权的价值时,往往需要遵循“约定优先”的原则,首先要看股权转让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转让的是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再看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是否对股东权利做出明确约定。
主流观点认为,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按照实缴比例享受全部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未实缴部分并不享受公司的分红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不论公司的净资产情况如何,未实缴部分的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都是0,而且考虑到该部分股权尚未实缴,其原值也为0。当转让方股东以0元对价转让其未实缴的股权时,由此计算出的股权转让所得就是0,所以转让方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具体的实务操作,建议企业还是当地的税务部门了解沟通确认好。
2、约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受全部股东权利
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享受股东的所有权利,也就是说未实缴部分与实缴部分一样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性权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则不能直接认定未实缴部分的股权价值为0。如果转让方股东仍然以0元对价转让其股权,税务机关则可以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依法要求其转让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即股权转让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税费)*20%。
在涉及股东转让股权的纳税情形下,税务机关对于转让方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需要进一步核实该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适;若同时满足“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和“没有正当理由”两个要件,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在“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6种情形中,最常见的一条是“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换而言之,如果股权转让的对价高于或等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则该对价不属于“股权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该直接按照实际对价计算个人所得税。
1)公司净资产小于或等于0,转让方无需纳税
在公司净资产小于或等于0的情形下,如果自然人股东以0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此时该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0元)高于或等于公司净资产(0元或负值),税务机关无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那么在计算该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时,股权转让收入直接按照实际对价0元计算;由于未实缴出资,原值也是0元,所以转让方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净资产大于0,转让方可能需要以核定转让收入为基础纳税
在公司净资产大于0的情形下,如果自然人股东以0元的价格转让其股权,此时该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0元)低于公司净资产(大于0),属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此时需要进一步关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主要包括4种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情况。)如果也不属于上述4种“正当理由”的情况,则主管税务机关将会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转让方将以该核定转让收入为基础纳税。
税务机关在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时,往往采用净资产核定法;以东莞税务局的答复为例:“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情形,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采取净资产核定法的,转让认缴登记股权份额时,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视为股东已实际出资计算,个人股东在认缴出资额未足额缴纳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其继续出资义务如果约定由新股东承担的话,股权转让收入减除个人股东未实缴出资金额。您司案例中按净资产核定法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情况需凤岗分局根据您司财务报表的具体情况再次确认。”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往往有较大的裁量权,对于同一理由可能会产生存在差异的解读和不同的认定结论,因此在处理税务问题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依法合规纳税,也要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从而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采用最合适的纳税路径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