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领取的营业执照未到税务部门进行信息补录的话,经窗口查询确未有相关登记信息的,由税务部门出具《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可直接前往工商部门进行注销手续。
附上文件(湘工商注字(2018)5号)原文:
“二、对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但在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的市场主体(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受理其注销申请时,应简化手续,可出具《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式样附后),无需出具《清税证明》。市场主体携带《税务部门无涉税事宜办理记录证明》代替《清税证明》向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要求此类市场主体提交《清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