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临平区工业项目按期“开、竣、达”奖励办法>的通知》(临制高〔2023〕2号)、《关于印发<部分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开、竣、达”奖励补充意见>的通知》(临工地更办〔2023〕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工业项目(包括供地项目及有机更新项目)按期“开、竣、达”奖励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企业工业用地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日期在2023年4月4日之后。 2.奖励总额 奖励总额按照不超过项目已实际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额度;享受市政配套费缴费优惠的项目,奖励总额结合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缴纳情况按每平方米缴纳标准确定(每平方米计算标准取整)。 混合用地按工业建筑部分面积缴纳金额计算。 3.奖励方式 (1)按期开工建设奖励。项目按约定按期开工建设的,按奖励总额的30%给予奖励。 (2)按期竣工奖励。项目按约定按期竣工的,按奖励总额的20%给予奖励。 (3)按期达产奖励。项目按约定按期达产的,按奖励总额的50%给予奖励;项目税收等指标虽未按约定达产,但限期一年整改后达到约定要求的,按奖励总额的30%给予奖励。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质企业项目,按约定按期开工、竣工的,分别按奖励总额的70%、30%给予奖励: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经国家、省、市主管部门认定的“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区级及以上“鲲鹏”、“独角兽”、“雄鹰”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专精特新”、“隐形**”企业)。 (5)项目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工、竣工、达产的,不予奖励。 4.申请资料 (1)临平区工业项目按期“开、竣、达”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2)临平区工业用地项目开工(竣工、达产)确认表(原件或复印件,见附件2); (3)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联系单(复印件); (4)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5.申报方式 企业在工业项目按期正式开工、竣工、达产后,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属平台镇街初审,完成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后将申报材料按标准文本要求装订成册(纸质材料1份),于2023年11月24日前报送至区经科局投资审批科510室,本次兑现工作逾期原则上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