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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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根据政策解读:(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也就是说,如果判决的内容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而如果属于非增值税应税行为的,比如滞纳金等,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证明。
咨询费仅取得了发票
能否税前扣除?
咨询费,本来是核算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从咨询人员或公司获得意见或建议而支付的报酬,但是现在有很多企业打着“咨询费”的噱头偷漏税。
在2014-2015年,该公司列支了大量的咨询费,占比竟高达收入的80%。而这个案件中,由于企业无法提供完整成本、费用资料,税务局只能对其核定征收,并追缴税款678万,罚款近340万。
所以说,咨询费仅凭一张发票是无法入账的,那有的小伙伴会问了,如果在加上“咨询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的这些呢?
如果业务不真实,再多的证明资料都只是“自作聪明”,所以税务合规是必要前提!
除了咨询费外,会议费、差旅费等都是重灾区。小编在此给大家整理了几项费用的会计凭证“规范附件明细表”:
这8种业务不需要发票也能扣除 一、支出不超过500元 二、工资薪金 三、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 四、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五、出租方分摊的水电等费用 六、共同接受劳务,采用分摊方式 七、发行债券利息支出 八、支付的未履行合同的违约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