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主体拟上市,其有关联公司,如香港公司,那么香港公司将可能需要出具以下的法律意见书内容:
一、主体资格及股权情况
香港公司名称以及是否为依据住所地法律依法设立的公司,设立日期,公司性质,注册资本,公司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境外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境外公司根据所在法律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受限于任何清算、破产程序。
二、历次股权变更
香港公司自设立至法律意见出具日进行过几次股权变动或其他变动,每次变动履行了何种批准及备案登记手续,上述批准及备案登记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住所地法律规定。每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足额支付,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存在争议。
三、董事及gaoji管理人员
自XX至法律意见出具日期间的董事和gaoji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住所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条件。
四、对外投资情况
对外投资企业(包括控股及参股)的名称以及是否依据住所地法律依法设立,设立日期,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该等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额、持股比例),该等企业股权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受限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该等企业根据所在法律是否依法有效存续,是否能以企业名字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是否受限于任何清算、破产或注销程序。
五、处罚情况
境外公司自2018年1月1日以来至法律意见出具日是否存在被xingzhengchufa或刑事处罚的情况及该等处罚(如有)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处罚作出机关、处罚作出日期、处罚的事由、处罚结果、处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