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与设备
(一)关于经营场所
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独立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应当满足经营要求。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应当与营业执照中的“住所”一致。鼓励经营企业入驻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新兴产业聚集区,对营业执照中的“住所”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地的经营企业允许“住所”之外另设一处经营场所,企业经营场所应设置在住所所在的市辖区(市)行政管辖区内。
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医疗器械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不含仓库,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下同)。医疗器械零售门店(含医疗器械零售连锁门店)其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兼营医疗器械,应设有医疗器械专区或专柜。经营场所应设在门面房或其它方便消费者购买商业用房内。
主营范围为家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等的零售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经营需验配等特殊要求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当设置满足其特殊要求的区域,配备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如经营软性角膜接触镜的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应当设有检查区、验配区等,配备电脑验光仪、裂隙灯显微镜等仪器设备;如经营助听器的企业,在其经营场所应当设有听力测试室、验配区等,配备听力测试仪器等与其经营相适应的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