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关于《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于2月10日正式执行,有以下事项咨询:
一、关于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事项申报问题》——
解答
(四)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企业(包括境外股东、境外子公司)举借的1年期以上外债是否需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答:需要 如果境外子公司在境外借款,但不存在境内母公司提供担保或承诺,也不存在任何《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33条事项,即境外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违约后不会增加境内母公司对外债务的情况下,不存在未来外债可能性,是否还需要做审核登记手续?
二、关于《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
十三、申请材料目录 中资料的豁免 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要求,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也纳入审核登记的范畴,按照申请材料目录准备资料。 但是对于母子公司这种关联方,上述申请材料目录是否所有都必须提供? 如:(10)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附送纸质版,原件,一式1份)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10)是否可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