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与加强保护
1.鼓励知识产权获权、实施与保护。
(1)对境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企事业单位,下同),每件按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年费除外)的 50%进行资助。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完成登记每件进行资助。以上知识产权获权资助有效期均自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且企事业单位注册地址和专利获权地址均需在余杭区。
(2)著作权登记奖励。对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摄影、建筑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每件作品进行奖励。
(3)对利用专利、商标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给予实际贷款额上年末一年期 LPR 的 一定比例进行贴息资助。
(4)知识产权维权补助。区内企事业单位在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积极开展维权行动并获得成功的,按其维权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5)对注册在辖区内,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备案成功,且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资助。
(6)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给予资助。
(7)对新获得驰 名 商 标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
2.强化知识产权引领示范作用。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资助。对从区外新引进已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经审核确认在有效期内的,按首次认定的同级标准给予资助。
(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异奖的专利权人给予资助,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异奖的专利权人给予资助;对获得浙江省专利金奖、优异奖的专利权人给予资助;对获得杭州高价值知识产权智能产品创新创意大赛金奖、银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
(3)优异著作权奖励。对获得国 家级奖项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给予奖励;对获得浙江省级奖项的著作权登记作品,给予奖励。
(4)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一次性资助。
(5)对推进品牌战略新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资助。
(二)鼓励企业质量提升和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给予资助,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给予资助,对获得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杭州市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组织给予资助。
(2)对获得区人民政府质量奖和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的获奖组织给予 资助,并颁发证书和牌匾;对“鼓励奖”获奖组织颁发证书。
(3)企业获得“浙江制造”认证的,给予资助。 获得“浙江农产”“浙江服务”认证的,给予资助。
(三)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
(1)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浙江制造”标准)、省市地方标准和长三角区域标准的研制项目第一起草单位,完成一个标准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
(2)标准制定第一起草单位为行政单位、非在余杭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及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第二起草单位(特指企业)减半资助。
(3)对参与国 家标准的研制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
(4)对国内标准修订项目,连续主导起草的,减半资助。国内标准首次发布时为非“第一起草单位”,标准修订时成为第一起草单位,予以全额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