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信托优点和劣势?

开曼信托优点和劣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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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信托有哪些优点和劣势?

一、优点


开曼信托作为离岸信托的一种,法域隔离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委托人、受益人与信托财产相隔离,也使得信托财产与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的诸多因素相隔离。除此之外,开曼信托相对于国内信托具有更强的保密性。


开曼法域就像是信托财产的避风港,使其免于受到委托人、受益人的诉讼、债务纠纷导致的资产追索风险,甚至可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离婚等婚姻变化或破产等经济因素的影响。此外,在本国遭受政治或经济动荡的情况下,开曼信托的财产将因其不可触及性而免受侵害和损失,如同一个保密盾牌和安全网,将信息和资产保护在内,将风险阻绝在外。


1、完善的法律体系


开曼设有即决法院(Summary Court)、大法院( Grand Court)、和上诉法院( Court of Appeal)。2009年 11月 1日,大法院下设金融服务法庭,同时颁布新的《大法院规则》(“Grand Court Rules”)并设立金融服务法庭登记官,专门审理“违反信托或受托业务且信托金额超过100万开曼元”的信托业务相关诉讼。


开曼的信托法律制度以英国信托法为基础,其成文法渊源主要有英国帝国主义时期的法案、欧洲法律、开曼立法议会制定的法律、英国判例法等。目前,开曼的信托法律制度由2020年修订的《开曼信托法》(“Cayman Islands Trusts Law” 2020 Revision)与《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1999年修订的《永续法案》(“Perpetuities Law” 1999 Revision)以及《涉外信托法》(“Trusts (Foreign Element) Law”)等几部主要法律构成。


2、发展成熟的专业顾问


开曼群岛有超过360家银行和信托公司获得相关信托牌照。(全球paimingqian50的银行中有47家于开曼群岛设有分行或子公司)。每家银行和信托公司必须向政府缴纳牌照年费,并且受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简称“CIMA”)监管。


开曼群岛持有相关牌照的银行及信托公司可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从大型银行的分行和子公司、商行和商业银行的分行和子公司,到小型私人银行和专业的受信人服务(fiduciary service)提供商均有。它们在银行业务、投资管理和信托和互惠基金行政管理方面拥有不同的专业知识。


3、免税政策


开曼群岛是“免税”而非“低税”的司法管辖区。开曼群岛从未开征过任何直接税。政府的收入来源包括征收公司注册成立费和年费,以及向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管理人、代理人、互惠基金、公司业务管理人、互惠基金管理人、酒店、餐厅及于开曼群岛境内交易或经营业务者征收牌照费用。


“免税”与其他离岸中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一些离岸金融中心征收当地税赋,而且离岸投资者或信托委托人必须特别请求一些税项豁免才可获豁免。


开曼信托零赋税的进一步结果是:不设关于公司或信托资产及收入的汇报要求。这就更有利于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保护。


4、不设外汇管制


不同于其他离岸中心,开曼群岛不设外汇管制。当地货币为开曼群岛元,其固定汇率为1.00开曼群岛元兑1.20美元。


5、保密性


《开曼群岛保密信息披露法》(Cayman Island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aw)就专业顾问与客户之间及银行业者与客户之间的保密责任建立法定架构,规定了可以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信息披露法》推行现代化的开曼群岛信息保密方法,阐明了开曼群岛对尊重个人隐私的承诺。


二、劣势


开曼信托作为离岸信托的一种,其劣势也比较明显,首先,对于境内资产通过离岸信托进行规划在实际操作上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往往境内的事还得境内信托来解决;其次,离岸信托设立地往往离委托人、受益人太远,信托文件语言和适用法律也对于国内人士而言太过陌生,是否可以通过信托的设立最终实现其功能,或者是否会被跨国击穿,也视乎设立过程的严谨性和受托人的勤勉尽职与专业程度;在此基础上,开曼群岛信托的维护成本又比较高,作为zhuming的离岸金融中心,群岛本身对信托的管理和监管要求非常严格。最后,因为开曼群岛已经签署了多项反洗钱协议和反恐怖主义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其信托的隐私保护已经不如以前了。




开曼信托需要遵守哪些当地法律法规?

开曼群岛的信托法律制度由2020年修订的《开曼信托法》(“Cayman Islands Trusts Law” 2020 Revision)与《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 2020 Revision)、1999年修订的《永续法案》(“Perpetuities Law” 1999 Revision)、1996年修订的《欺诈处置法》(“Fraudulent Dispositions Law” 1996 Revision)以及《涉外信托法》(“Trusts (Foreign Element) Law”)等几部主要法律构成。这些法律规定了开曼群岛信托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信托财产的保护措施。


根据《信托法》,开曼法院享有在若干情形下变更信托的司法管辖权,且开曼法院拥有司法“监督权”,以处理开曼法律管辖的信托事宜,英国判例法在开曼被视为极具说服力的法律依据。


开曼金融管理局(简称“CIMA”)依据前述法律法规及《金融管理局法》对开曼信托业履行管理职责。所有在开曼群岛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必须持有信托牌照。在正常运作过程中,CIMA 不接收任何信托契据的复印件、信托账目或任何其他信托信息。但是如果根据《银行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调查涉嫌刑事犯罪案时获取这些信息确有必要的话,CIMA 可能会获取这些信息。


在信息保护方面,《开曼群岛保密信息披露法》(Cayman Islands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isclosure Law)规定了可以披露保密信息的情况。该法只适用于在开曼群岛产生或被带入开曼群岛的信息,因此即使部分的信托管理工作在海外进行,也应把信托纪录存放于开曼群岛。此外,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惠于受托人在普通法下对其负有的保密责任。


至于信托事宜的公开披露或存档,获豁免信托契据的复印件必须提交给信托注册处;如果信托是按照《非牟利团体法》(Non-Profit Organisations Law)注册为非牟利团体,那么信托必须向非牟利团体注册处(Registrar of Non-Profit Organisations)提交慈善信托契据的复印件存档,且公众无权查阅这些文件。


最后,作为开曼信托体系中极为重要且具有独特性的STAR信托,在《1997 年特别信托(另类体制)法》(Special Trusts (Alternative Regime) Law 1997)中被明确。“特别信托”可以为某些目的(无需是慈善目的)或为个人(受益人)或为两者混合的目的而成立,但必须合法且不违反公共政策。STAR 信托必须指定至少一名执行人以执行信托,该执行人可以但无需为受益人。受益人无法执行STAR 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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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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