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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信托是当前众多超高净值人士或家族企业财富传承的主要工具选择之一。
然而,对国内超高净值人士或国内家族企业而言,不论是家族企业的发展、运营和规划,还是财富的积累、运用与回报社会都主要发生在国内,就本土便利性和情怀而言,他们更希望通过境内信托实现财富传承。那么,境内信托是否一样可以实现风险隔离及财富传承之目的?
一、法律是否赋予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中国有关信托的立法相对数量不多,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信托法》系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发布,为规范信托关系的基本性法律。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据此,中国法律无疑赋予了信托隔离保护功能。
在实践中,委托人往往通过办理转让交易的过户登记手续(例如房产、车辆、股权或上市公司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财产转移至受托人(代信托)名下,完成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和确认。因此,在信托合法设立、信托财产有效交付并可确认的情形下,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效力毋庸置疑受中国信托法律保护。
二、如何适当操作家族信托安排
为确保信托可以确实起到隔离保护的作用,则委托人须保证所设立的信托是一个有效信托,不会被申请撤销,且信托财产不会被追诉。为此,在具体操作中,拟设立信托的委托人应特别注意:
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应无瑕疵
即,委托人应确保用以设立信托的资产是确定的、可流通的,合法拥有且无任何限制性权利。例如,在信托设立前已经附有抵质押权利的资产、属于赃物之类的资产、为法令禁止流通或未取得流通批准的资产,均非可用于设立信托的合格资产。
设立信托不涉嫌转移资产恶意逃废债情形
包括在设立信托前,委托人不应存在即将到期或预期违约的大额债务,也不存在经济类刑事犯罪或已被立案侦查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