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第三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
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时应 对建筑物进行安全性鉴定评定,除需验算其承载能力外,尚需通过调查实测,评估其承载状态的安全性,才能全面地作出鉴定结论。为此,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这类的检查项目。例如:
①结构构造的检查评定
因为合理的结构构造与正确的连接方式,始终是结构可靠传力的重要保证。倘若构造不当或连接欠妥,势必大大影响结构构件的正常承载,甚至使之丧失承载功能。因而它具有与结构构件本身承载能力验算同等的重要性,显然应列为安全性鉴定的检查项目。
②不适于构件承载的位移或裂缝的检查评定
这类位移(或裂缝)相当于《统一标准》中所述的“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裂缝)”,它已不属于承重结构使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所考虑的问题范畴。正如《统一标准》所指出的:此时结构构件虽未达到承载能力,但已彻底不能使用,故也应视为已达到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情况。由之可见,同样应列为安全性鉴定的检查项目。
③结构的荷载试验
众所周知,通过建筑物的荷载试验,能对其安全性作出较准确的鉴定,显然应列为安全性鉴定的检查项目,但由于这样的试验要受到结构现有条件、场地、时间与经费的限制,因而一般仅在必要而可能时才进行。
一、承重检测-建筑结构各构件缺陷检测鉴定:
1)存在一根或一些梁柱等结构构件的混凝土酥松、强度很低,可以将此类构件按结构损伤考虑要求加固处理,不参与其他相同检测单元的结构构件材料强度的检测与评定。
2)对于房屋有加固历史的情况下,应将原结构混凝土和加固用混凝土强度检测划分为不同的检测单元。
3)检测材料强度时应以幢为检测单位,而不能几幢房屋一起评定。因为各幢房屋的施工、设计等情况均不完全一致。
4)对于房屋加建、扩建部分的材料强度检测,应与原结构划分为不同的检测单元,并根据材料强度等级的分类另行划分检测单元。
5)对于个别回弹值较低的数据,现场应核实剔除后补点;现场完成后数据处理时发现个别点较低剔除时,评定混凝土强度应复核公式和计算系数kc。
6)如果构件数量少于5个,按小值取值,第二步评定不再需要,同时标准差也不需要。
二、承重检测-结构荷载超限影响结构安全检测方法:
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地基危险性状态和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危险性等级按下列两阶段进行综合评定:
2 、阶段为地基危险性鉴定,评定房屋地基的危险性状态;
3 、第二阶段为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4 、基础及上部结构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三层次进行:
1 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2 第二层次为楼层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u、Bu、Cu、Du四个等级。
3 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为A、B、C、D四个等级。
三、承重检测-结构分析及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分析应根据环境对材料、构件和结构性能的影响,以及结构累积损伤影响等进行;
2 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时可不计入地震作用,且根据不同建造年代的房屋,其抗力与效应之比的调整系数 应按表5.1.2取用。
四、承重检测-房屋建筑结构构造措施检测分析:
1 、房屋类型按建造年代进行分类,Ⅰ类房屋指198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Ⅱ类房屋指1989年~2002年间建造的房屋,Ⅲ类房屋是指2002年以后建造的房屋;
2 、对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在历次《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修订中未调高的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食堂、餐厅等民用建筑及工业建筑,采用括号内数值。
3 、构件材料强度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当原设计文件有效,且不怀疑结构有严重的性能退化或设计、施工偏差时,可采用原设计的标准值;
2)当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测确定。
4 、结构或构件的几何参数应采用实测值,并应计入锈蚀、腐蚀、腐朽、虫蛀、风化、裂缝、缺陷、损伤以及施工偏差等的影响。
5 、当构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直接评定为非危险构件:
1) 构件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或用途及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
2) 构件无明显的开裂、变形等损坏;
3) 构件工作正常,无安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