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公司的含义:英属维尔京群岛自一九八四年引入国际商业公司法,现时已是全球醉受欢迎的离岸注册地点;对“国际商业公司”的含义:《国际商业公司法》是这样规定的:
国际商业公司是离岸公司的一种形式,如是在BVI注册,它不可以
(a)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进行交易;
(b)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不动产中拥有利益,(租凭物业作为同股东联络或保存公司文件和簿记之办事处不在此列);
(c)从事银行或信托生意,除非按照1990银行和信托公司法批准;
(d)从事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中介之业务,除非经法律批准;
(e)从事公司管理之业务,除非根据2005公司管理法批准;
(f)从事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公司所提供注册地址或注册代理人的业务。
以上(b)中所提的是指国际商业公司法,根据规定国际商业公司不被认为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居民有交易,因为它所拥有物业的租约是用来租办公室与股东联系或用来存放公司之档案文件。
以上(e)中所提2005公司管理法只适用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管理。
有必要在公司章程特别指明以上所列几种是公司不可从事的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