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2011/65/EU 指令 附件 III 中的豁免 -
说明-最后更新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
ROHS附件 III 中的豁免,若未作特别说明豁免日期,则针对其用于不同的电子电气类别,豁免有效期不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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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附件 I 中第 1-7 类以及第 10 类 EEE,其最长的有效期为 5 年(从 2011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16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2. 针对附件 I 中第 8,9 类 EEE(即医疗器械和监控设备类),最长有效期为 7 年(从 2014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1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3. 针对附件 I 中第 8 类设备中的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最长有效期为 7 年(从 2016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3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4. 针对附件 I 中第 9 类工业监控设备,最长有效期为 7 年(从 2017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4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5. 针对附件 I 中第 11 类不在 2002/95/EC 范围内的其他电子电器,最长有效期为 5 年(从 2019 年 7 月 22 日起计算),即 2024 年 7 月 21 日豁免到期。
l 针对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到期的豁免条款,企业和组织可在 2015 年 1 月 21 日前提出对相关豁免条款进行豁免期延长或更新的申请。对于提交了申请的豁免条款,在正式的官方决议发布前,均有效。正式决议发布后,根据欧盟委员会新指定的豁免截止日期执行。未被提交延期或更新申请的豁免条款,在豁免期到后,必须严格执行 RoHS 限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