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进口准入要求

肉类产品进口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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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红三羊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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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肉类产品进口准备关键

1、符合准入要求

在此《允许进口肉类产品的国家或地区以及相应的品种和用途名单》内的肉类产品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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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冷库备案进口企业须有冷库并在商检部门备案,审批合格方可使用(部分口岸海关指定备案冷库,进口前必须先与码头冷库签署协议,商检查验时候在改冷库进行作业)。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

申办《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办完此许可证方可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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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动进口许可证

Hscode涉及需要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向商务委员会申办自动进口许可证方可进口备注:企业需要入土畜进出口协会会员并备案进口肉类方可申请办理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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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节选))

进口检验检疫 

第七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以及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相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注明的检疫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肉类产品,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暂予适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海关总署根据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肉类产品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对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估情况,制定并公布中国进口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或者与拟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国家或者地区签订检验检疫协定,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和相关证书。

第九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肉类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并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名单。

进口肉类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海关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第十一条  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应当建立肉类产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进口肉类产品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肉类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进口肉类产品预检。

第十三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海关总署指定的口岸进口。

进口口岸的主管海关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海关认可并报海关总署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第十五条  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海关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十六条  海关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检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

第十七条  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海关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海关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现场检验检疫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运输工具是否清洁卫生、有无异味,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二)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包括集装箱号码和铅封号、货物的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号、生产日期、包装、唛头、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证书编号、标志或者封识等信息;

(三)查验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四)预包装肉类产品的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五)对鲜冻肉类产品还应当检查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以及肉眼可见的寄生虫包囊、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蒸煮试验。

第十九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运往海关指定地点存放。

第二十条  海关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采样,按照有关标准、监控计划和警示通报等要求进行检验或者监测。

第二十一条  口岸海关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四)需要对外索赔的,签发相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目的地为内地的进口肉类产品,在香港或者澳门卸离原运输船只并经港澳陆路运输到内地的、在香港或者澳门码头卸载后到其他港区装船运往内地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总署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中转预检。未经预检或者预检不合格的,不得转运内地。

指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开展预检工作,合格后另外加施新的封识并出具证书,进境口岸海关受理报检时应当同时验核该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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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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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4029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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