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企业申请外债备案审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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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 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 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 业。企业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 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第十四条 审核登记机关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 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审 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 的理由。

 第十五条 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 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 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 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 年,过 期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 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对于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但未取得《审核登记证明》的企业, 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有关业务。

第十八条 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确需调 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 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 

(二)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三) 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其 他情形。 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对 理由充分的申请作出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对理由不充分的申请, 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企业根据审核登记 机关要求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问题的时间 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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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4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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