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指的是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No.1政策文件
《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
《关于扩大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0〕643号)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
《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
《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2019年第64号公告
《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商贸函〔2022〕537号)
《二手乘用车出口质量要求》(WM/T8-2022)
《二手商用车辆及挂车出口质量要求》(WM/T9-2022)
No.2出口条件
1.试点地区
第一批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商贸函〔2019〕165号),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台州)、山东省(济宁)、广东省、四川省(成都)、陕西省(西安)、青岛市、厦门市共10省市率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第二批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范围。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义乌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枣庄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西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大连市、宁波市共20个市州。
第三批
2022年12月0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范围。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包括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四川省、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吉林省(珲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山东省(潍坊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昆明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2.商务部备案
二手车出口企业需具有良好的二手车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信用记录等,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甄选并报商务部备案后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No.3质量安全参照标准
出口二手车应当符合出口目标国市场准入标准。出口目标国无准入标准的,应当符合二手车出口地区相关标准。此外,按照《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相关内容,存在以下情形的,禁止出口:
1、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报废标准要求以及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车辆;
2、抵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3、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4、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5、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与登记信息不相符,或者有凿改等迹象的嫌疑车辆;
6、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7、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8、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9、其它不宜出口的车辆。
No.4企业资质与义务
企业资质
意向出口企业要具有一定车源整合能力、海外市场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经初审、复审、评估、公示等流程,通过商务部备案后获得出口二手车企业资质。
义务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严格履行出口产品检测、如实明示车辆信息等义务。
No.5通关流程
1.二手车收购
二手车出口企业在国内收购车辆后,应当依法办理二手车交易登记手续。
2.二手车整备、检测
二手车出口企业应对收购车辆外观、内饰、安全性能部件等进行整备,确保车况完好。拟出口二手车须符合相关检测项目和合格标准,经有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第三方车辆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
3.出口许可证申领
出口企业凭贸易合同、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向本地区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申领出口许可证,许可证备注栏应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
二手车出口企业依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凭贸易合同、指定第三方机构检测合格的鉴定报告、拟出口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材料向商务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允许一批一证,出口企业可在许可证申请表上同一商品编码项下最多申请20辆二手车。
4.报关单填报及接单
在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模式,海关可受理二手车出口申报手续,企业可自主选择出口报关地和出境口岸;
企业按照海关申报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如实填报车辆识别代号(VIN),商品名称填报“旧+车辆品牌+排气量+车型(如越野车、小轿车等)”;
企业可自主选择有纸申报或无纸申报,以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的出口单位,可免于提交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海关对二手车出口许可证进行联网核查,符合审证条件的,核注出口许可证电子底账数据;
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验核出口许可证纸质证书的,应当补充提交纸质证书,或者以有纸作业方式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5.完成注销登记
在办理二手车海关出口通关手续后2个月内,凭出口报关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凭证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出口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No.6新能源汽车出口
1.自2022年10月1日起,国铁集团对新能源汽车运输,无论是采用JSQ型车还是集装箱,无论是国内运输还是国际联运,均没有限制。
另外,整列JSQ型车已纳入中欧班列统计,可以使用中欧班列出口计划。
2.根据《国家铁路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支持新能源商品汽车铁路运输 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铁路运输新能源商品汽车不按危险货物管理。
3.
规范铁路运输条件
(一)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托运人应当提供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合格证应当与实际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相符。
(二)电池荷电状态及油箱状态。新能源商品汽车的动力电池荷电状态不得超过65%。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油箱孔盖处于关闭状态,无泄漏、渗漏问题,铁路运输过程中不得加注、抽取油料。
(三)托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除装配的电池外,不得夹带备用电池和其他电池。除出厂配备的必备物品外,新能源商品汽车内部及后备箱内不得装载和夹带其他物品。
加强铁路运输管理
(一)保证货物安全。托运人应对提供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的真实性负责,对托运的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责。
(二)加强承运把关。铁路运输企业承运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认真查验新能源商品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出口新能源商品汽车不受此限制),无产品出厂合格证的不得承运。装载新能源商品汽车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集装箱。使用铁路货车装载加固新能源商品汽车时,应当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技术要求》(TB/T 30004)。
(三)加强应急管理。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等运输单位应根据《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GB/T 38283),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采取妥善的应急处置措施。
来源:成都海关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