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销后对外债务如何清偿?
最近有几位客户向我咨询合伙企业注销后对外债务如何清偿的问题,今天总结了两个案例,为大家做个分析。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一】:(2016)湘0223民初474号,朱香莲与廖龙发、王建军等清算责任纠纷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裁判法院: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裁判要旨:本案系清算责任纠纷。原告朱香莲在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务工,双方已形成了劳动关系。而原告在被告煤矿上发生工伤,应该由用人单位的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待遇。当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已注销了,注销后煤矿已经进行了清算,可清算时并未将应付原告的工伤款计入应付款,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之规定,当合伙企业攸县黄丰桥镇庙背村岩科三号煤矿被注销,应支付原告的工伤待遇款201797.9元,已付50000元,尚欠151797.9元,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被告刘改良、廖龙发、杨建新、王建军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2018)京0108民初26034号,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博大环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裁判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裁判要旨:博大中心作为工商登记备案的育才苑公司的股东,系清算义务人,其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以公司清算后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但其至本案起诉时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状况不明。在公司解散后,原则上应当推定只要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就可以得到全额清偿,如清算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可申请转入破产程序。海淀担保公司对育才苑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其在经强制执行后仍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应推定为属于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所造成的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部分,除非清算义务人能举证证明该减少的财产不是其不作为所造成的,否则应对育才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在博大中心未提举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海淀担保公司有权要求博大中心对育才苑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本案中,博大中心系有限合伙企业,博大公司作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应对博大中心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律师建议:
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人应当清理合伙企业对外全部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中包括对债务的清偿。根据企业解散清偿债务的一般原则,合伙企业因解散而清偿债务的,如有未到期的债务应当视为已到期。依照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