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四川成都:调整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6月30日,成都市医保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分别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60%(4246元/月)和300%(21228元/月)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5661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核定(7076元/月)。
02
湖南长沙:取消生育补助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长沙市原执行的“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的政策不再延续。
03
甘肃兰州、陕西西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8月3日,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兰州市优化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由680元上调至1000元。
除此之外,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在生产前连续缴费12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西安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中具体变化
(一)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二)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三)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04
安徽合肥:调整部分补贴标准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等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
05
多地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福建、浙江、陕西、安徽等多地近期接连公布了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福建福州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202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8062元,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为1960元。
浙江宁波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不得高于37788元,不得低于和2280元。
陕西西安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9483元,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004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36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60元(如有调整,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川成都:调整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
6月30日,成都市医保局发布《关于2023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2023年度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并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分别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60%(4246元/月)和300%(21228元/月)核定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80%(5661元/月)执行;生育保险、按单建统筹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标准,按2022年度全口径省平的****核定(7076元/月)。
02
湖南长沙:取消生育补助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明确从2023年7月1日起,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
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
长沙市原执行的“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以领取生育补助金”的政策不再延续。
03
甘肃兰州、陕西西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8月3日,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兰州市优化生育保险政策》,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参保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由680元上调至1000元。
除此之外,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生育津贴申领条件,参保职工在生产前连续缴费12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待遇。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联合西安市财政局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中具体变化
(一)参保女职工门诊产前检查费用一次性补贴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250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胎增加300元。
(二)参保女职工住院分娩费用报销不再设起付线。
(三)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含)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参保女职工不区分受孕方式,享受相同的门诊补贴、住院报销和生育津贴等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04
安徽合肥:调整部分补贴标准
合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低保等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
05
多地调整公积金缴存基数
福建、浙江、陕西、安徽等多地近期接连公布了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
福建福州
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2023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8062元,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为1960元。
浙江宁波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宁波市市区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不得高于37788元,不得低于和2280元。
陕西西安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明确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9483元,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004元,月缴存额上限单位和个人分别为336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合肥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060元(如有调整,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