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孵化器同仁们而言,税收始终是牵动人心的话题
好消息来了!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于近日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了解一下“税收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二、政策内容
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免征房产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发布。
3.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已进行申请且享受免税的孵化载体,无需再次申报。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