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借用外债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44号文
外债新规
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
(七)企业发行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信用记录良好,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资信情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企业借用外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外债新规放宽了拟借用中长期外债的企业的财务限制,删除了“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此调整看似有利于具有偿债能力但已出现违约的企业借用外债,有利于增强违约企业的自救能力。但是,外债新规同时规定借用外债的企业应当“资信情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和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因此,实践中国家发改委如何操作,有待进一步观察。
此外,外债新规还增加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要求。此要求对拟借用中长期外债的企业提出了更严的标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定罪会影响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也将会影响企业的境外举债资格。
四、 外债使用应当遵守哪些规则?
2044号文
外债新规
外债用途
2044号文未对外债用途进行规定。《问题解答》中的相关内容如下:
(四十七)...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资金用途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
第八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正面清单
(五)根据国际资本市场动态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外债承受能力,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服务实体”的原则,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发行外债实行规模控制,合理确定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引导资金投向国家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有效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募集资金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在境内外使用,优先用于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第七条 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有利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044号文并未对外债用途进行规定,相应限制仅在《问题解答》中予以说明。
外债新规删除了《问题解答》中“贷款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限制,新增了“外债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这一变动实际上放宽了资金用途限制,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需求灵活运用资金。
此外,对于《问题解答》中“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的限制,外债新规增加了例外条款,即允许企业将外债用于经批准的已载明相关情况的转借情形。在跨境并购融资和跨境项目融资中,借款主体常常是国内企业或者国内企业在香港、开曼等地设立的子公司,贷款的终使用方往往是借款主体在目标公司所在地或者项目所在地设立的SPV。在这种情况下,贷款资金常常需要由借款人主体通过转借的方式流向SPV,从而用于基础交易。此项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境内企业借用外债的资金用途限制,为企业举债提供了便利。
同时,外债新规新增了“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条款,意图限制企业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为其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或承担赔偿责任。
外债新规新增的“维护信息数据安全”条款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相呼应。